“Verfassung” 【憲法】一詞有多重含義。就該詞的一般意義而言,一切事物–每個人和每件東西、每家企業和每個社團–都以某種方式處於 “Verfassung” 中,一切可能的事物都能具有一種”Verfassung”。這裡並未產生任何特殊概念。若要對 “Verfassung” 一詞達成統一理解,它就必須僅限於國家–亦即一個民族的政治統一體–的Verfassung。在這種限制的意義上,”Verfassung” 一詞可將國家本身–確切地說,個別、具體的國家–描述成一個政治統一體,或者一種特殊的、具體的國家存在類型和形式;就此而言,它指的是政治統一體和秩序的整體狀態。
–施密特
當人們歡呼走向共和民主憲政時,很少有人會想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政治家在領我們走向共和?什麼樣的立法者在設計民主憲政?──如施密特一再問的:誰在決斷?
民主政治依然是政治,並沒有取消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仍然、甚至更需要具有膽見卓識、德性超邁、果敢有勇的政治家──因為,「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這話傑佛遜可以說,希特勒也可以說。可是,如施密特在《憲法學說》中所指出的:現代民主政治給人類政治生活帶來的根本變化之一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不再基於統治者的優異品質,而是基於與人民的同質性──「統治者或治理者的權力或權威並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質,而是僅僅出自被統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委託和信任」。民主制否定的並非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本身,而是其他政體形式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或者說否定的是古典形式的政治家條件。
「傳統政治的主體是國家,現代政治的主體是人民」。共和革命之後,古典的「國家學說」已經無法應對現代民主政治問題,需要另立「憲法學說」,而《憲法學說》是施密特一生中篇幅最大的著作。
從書名看,《憲法學說》像是談一般的憲法原理,實際是對威瑪憲法及其所依托的議會民主制的細緻剖析。施密特沒有站在某種意識形態或政黨理念立場來褒貶威瑪憲法,而是從公法學角度審視威瑪憲法,指望威瑪民國的政治家們的「智識力」有所提高,為捍衛新生的自由民主共和國保持清醒的政治警覺,果敢採取必要的措施。
從形式上看,《憲法學說》既可以說像黑格爾的《法哲學綱要》,也可以說像憲法條文評注;
從內容來看,《憲法學說》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較憲法論,更是民主政治論:將威瑪憲法縱向地與西方歷史上的各種政制或法典加以比較,同時又橫向地與其他歐美國家的成文憲法比較,以便讓智識人中的立法者們和政治家們清楚認識自己熱情追求的民主共和憲政究竟是怎麼回事。
施密特力圖讓人們清楚地看到,憲法是人類政治行為的結果,並「不是什麼絕對的東西,因為它不是從其自身中產生出來的」,不能把憲法看成一架萬能機器,似乎靠自身的規範系統就可以產生作用──「憲法的效力有賴於制訂憲法的人的政治意志」。無論「共和」還是「憲法」,都不是一攬子解決人類政治問題的靈丹妙藥,因為,人類的政治問題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
本書特色
◎《憲法學說》為西方法學與政治學名著,觀點極為特出,中文世界難能得見,至今無中、英譯本。聯經中文版為首度中文全譯本。
◎本書對當前世界與台灣政局頗有啟發,廣州中山大學哲學系劉小楓教授作中譯序,並特請前大法官暨台灣大學政治系吳庚教授作中譯本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