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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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02-15
作者:黃彰健
印刷:黑白印刷
裝訂:平裝
頁數:600
開數:18開
EAN:9789570831283
系列:院士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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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發生已六十年,這一道歷史的傷痕,迄今仍影響全台灣,甚至海峽兩岸中國人民的福祉。以往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報導,均為口述歷史拼湊,本書作者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先生,以多年來收集的珍貴歷史文件,還原了歷史真相,於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之際,完成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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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彰健

黃彰健,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員。歷任國科會講座教授及研究教授,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理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通信研究員,曾獲得教育部文科學術獎、嘉新優良學術著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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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之上
一、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
二、再論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初稿)
三、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彭孟緝與陳儀來往電報及代電輯錄
四、再論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二稿)
卷一之下
五、簡介高雄事件新資料八種
六、論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槍決涂、范、曾三人的佈告
七、讀保密局江心波抄送〈高雄市各區此次事變死傷調查表〉
附錄:彭孟緝四月十五日對高雄中等員生訓辭 〈青年應有之認識和努力〉

卷二
八、陳儀呈蔣函「兩電報告」解,並論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三月初一至初五陳儀未向蔣請兵
後記
九、論蔣處理二二八事變最高指導方針,陳儀延至三月初五日始告知柯遠芬
十、論蔣決定處理二二八事變方針的歷史背景,並論二二八事件的爆發與陳儀的一意孤行、成立長官公署,實行專賣,及官營貿易制度有關
十一、論陳儀將二二八事件爆發歸咎於共黨,並論警總檔案所收中共文件二件刊布的先後
後記
續記

卷三
十二、二二七緝私血案發生經過考實
十三、論二二七緝私血案,陳儀主張司法處理,柯遠芬主張軍法處理。並論柯〈事變十日記〉及〈台灣二二八事件之真相〉,記二二八當天事之隱諱失實
十四、論《新生報》二二八當天刊佈的兩個號外,並論二二八當天公署命民意代表勸導市民,及市參議會緊急集會問題
十五、論蔣渭川與二二八
十六、揭穿王添灯欺騙台灣人民
後記

卷四
十七、論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日台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函請美國駐臺北領事館報導二二八真相,同日,臺灣人民807人由141人簽名代署,請轉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請願書,要求聯合國託管一直至臺灣獨立
後記一 試證Kerr竄改請願書
後記二 William Huang即黃紀男的證明
十八、論陳儀對二二八事件人犯的處置,並論其欺騙國防部長白崇禧及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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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二二八事件迄今仍影響海峽兩岸中國人的福祉。中華民國的史學工作者有責任釐清它的真相。
  本書計包含四卷,十八篇論文。卷一並分卷上及卷下。
  卷一第一篇為〈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我發現:彭孟緝《台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所收彭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的來往電報四通竟是假的。
  彭《回憶錄》並隱諱彭的政治解決主張不提。
  排比警總檔案所收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一日至四日、六日至七日,彭陳來往真電報,仍可了解彭的出兵平亂是正當的。
  警總檔案已印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第一、三、四、五、六等冊。檔案印行時,不便更動其分類及次序,故所收彭陳來往電報的次序是亂的。
  我由《選輯》第四冊,找到三月五日彭呈陳的電報,填補了此一重要缺口,遂使我動念寫本書第二篇論文〈再論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的初稿,嘗試根據警總檔案及《選輯》第二冊所收蔣中正總統〈大溪檔案〉,深入探討高雄事件的經過。
  我仍沿襲清初黃宗羲及萬斯同整理明代史料的方法,「國史(包含檔案)取詳年月,野史(包含口述歷史、回憶錄)取詳是非,家史取詳官歷」,以野史家乘補檔案之不足,而野史的無稽,家乘的溢美,以得於檔案者裁之。
  舉例來說,彭孟緝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六日收復高雄市政府,其時任國軍班長的陳錦春的〈訪問紀錄〉說:「我們到了市府,要他們趕快下來。但他們不走,卻用機槍從市府上面向下掃射。國軍乃發動反擊,投以手榴彈,然後衝入市府,看到了人就打,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而其時留在市府開會的高雄市參議員郭萬枝的〈訪問紀錄〉則說:「市府樓上拼湊了兩挺機槍,但沒有子彈」。
  證以三月六日彭收復高雄市府、憲兵隊、火車站的告捷電:「此次戰役計俘獲主犯八名,從犯百餘名,重機槍一挺,步槍十三枝,本部官兵傷亡十五名。」則官兵傷亡十五名,應係暴徒用重機槍從市府樓上向下掃射所致。〈陳錦春訪問紀錄〉所記可信。
  彭收復市府,能俘獲那麼多人,係因在市府等候涂光明上山與彭談判結果的高雄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委員、民間代表、區長、處委會職員、及老百姓,及暴徒,聽見槍響,躲在市府的防空洞內。這需參考時任國民黨高雄市黨務指導員陳桐的〈訪問紀錄〉。
  三月六日彭派守備大隊陳國儒部收復高雄市政府、憲兵隊,派整編國軍二十一師獨立團何軍章團第三營第七連王作金連收復高雄市火車站及高雄第一中學。
  彭三月十一日呈陳儀電:「高雄平亂,當場由兩營搜逮約四百餘人。」彭三月十日酉時呈陳電:「高雄俘獲人犯三百名。」以四百餘名,減去三月六日「收復高雄市政府俘獲主犯八名,從犯百餘名」,故知此俘獲人犯三百名,係指收復高雄火車站所俘獲人數。
  以〈許丁復訪問紀錄〉證之,此「三百名」是三月六日國軍收復火車站時,暴徒及旅客躲在火車站前站聯結後站的地下道內,「黑壓壓一大片,好幾百人。」在初七日上午,國軍收復高雄第一中學,下午四點多高雄要塞司令部始派員清點地下道所俘獲人數,將老弱婦孺放走,計俘獲男丁三百名。
  〈李捷勳口述歷史〉則說,他三月八日坐火車到市府上班,「見火車站地下道盡是屍體,好幾百人,連女人小孩都不能倖免」,「這都是守在地下道出口處的國軍掃射而死」,「牆壁上還留有許多彈孔」。李捷勳所述與警總檔案不合,與〈許丁復訪問紀錄〉不合,很明顯的係有意扯謊。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則因存心抹黑彭孟緝,於是記述國軍收復市府,不採信陳錦春所說暴徒先開槍,而採信郭萬枝所說,暴徒機槍係拼湊。記述國軍收復火車站,則採信李捷勳口述。《研究報告》定本即忽略:口述歷史之無稽,是需利用檔案裁正之的。
  〈陳錦春訪問紀錄〉說,到市府,「要他們下來趕快走」,此即係「陣前喊話」;〈王作金訪問紀錄〉說,他們到火車站前,沿路「朝天鳴槍」。此即說明彭的用兵策略是想將市府老百姓及火車站旅客,與暴徒一同驅離危險現場。但這得冒暴徒先開槍的危險,致收復市府,「國軍俘獲重機槍一挺,傷亡官兵十五名」;收復火車站,「俘獲輕機槍二挺,國軍傷亡官兵八員名」。
  彭三月九日〈告高雄市民眾書〉說,他下令「驅逐暴民,恢復秩序」。他用「驅逐」二字,正與他的用兵方略相合。《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將彭的善意苦心都忽略了。
  《報告》定本並掩飾暴徒的罪行,否認暴徒圍攻高雄一○五後方醫院,否認在國軍進攻高雄第一中學前,暴徒將外省人綁在窗口作沙包。否認市長黃仲圖、議長彭清靠係被迫上壽山。並謂涂光明和平條件係黃市長提出;涂光明上山談判,未擕帶手槍。
  而最重要的是,《研究報告》定本對涂光明所提和平條件九條即隱諱其內容不提。
  這九條,前三條係要求國軍停戰撤退,國軍繳械,並交出可裝備日軍六師團之鳳山軍械庫。
  試想: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主權屬於全中國人民,由國民大會代表行使。故民國三十五年制定憲法,台灣省即選出十七位制憲國大代表參加。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台灣省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國軍守土有責,彭怎可接受涂所提出的條件?何況鳳山軍械庫,陳儀在三月四日酉時即電令彭,守庫員兵需與倉庫共存亡,否則以軍法論處,彭根本不可能接受涂所提條件。
  陳三月初四日辰時電令彭,「應設法以政治解決,應致力領導民眾,以民眾克服民眾」。故初四日末時,彭即電呈陳,「職決以政治方法處理,會同市府及參議會,商討善後辦法中」。初五日彭並與左營海軍司令部商議,確守壽山、左營、及各地倉庫;以兵力不足二千,寄望於政治解決。初五日戌時彭並電呈陳:「今日與黃市長設法晤商,共謀以政治方法解決。」初七日電呈陳:「屏東暴亂,已面囑黃縣長以政治方法處理。」凡此,均可證彭之初六日出兵平亂,完全是被迫。
  如果彭屈從涂的要求,讓暴民獲得武器裝備,則將使暴亂延長,台灣人民所受傷害更大。在抗戰末期,日本政府在大陸的派遣軍已非國軍新一軍、新六軍的對手。涂光明大概只看見來台已調走的七十軍、六十二軍這些雜牌軍,遂輕視接防的國軍,這亦係大錯。
  我們仔細閱讀警總檔案,即可發現:彭孟緝處理高雄事件並未犯錯。高雄歷史博物館對二二八高雄事件所作簡介,完全根據《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誤導台灣人民,實在應改寫。
  彰健〈再論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初稿,文章太長,因參加二○○三年十一月「大高雄地區百年文化變遷研討會」,遂改寫第二稿,以便在會中宣讀。由於〈初稿〉的內容並未全部納入,故此次印《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遂將〈初稿〉、〈二稿〉均收入。
  彰健自認為〈初稿〉、〈二稿〉考證相當精密,但文章寫成以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朱浤源教授訪問彭孟緝將軍之子彭蔭剛先生,彰健遂獲見高雄事件新資料,可糾正拙文不少的錯誤。
  例如:我說,高雄要塞司令部無軍法處,其審判涂光明等人,應由逃到壽山高雄要塞司令部的高雄地方法院院長孫德耕主持軍法審判。今由新資料,知彭三月六日在台灣南部防衛司令部內設軍法處,主持軍法審判的乃陸軍中校鄭瑞之。
  又如,我見黃仲圖〈高雄市二二八事件報告〉及李佛續〈訪問紀錄〉均未說黃李二人三月初五日曾上壽山,遂認為黃仲圖初五日未上山。今由新資料證之,則黃初五日確曾上山。黃仲圖〈報告〉並無提初五日上山的必要。
  拙文推測:林界係在初六日下午在市府被俘。今由新資料證之,林界在初六日上午與涂光明一同上山。由於新資料說,林界係「公選代表」,反可證成,我說林因初四日為公選代表,逼同黃市長,強迫憲兵隊繳械,初六日為憲兵隊長及黃市長檢舉,因而被捕。
  在簡介新資料時,我仍說李佛續初五日未曾上山。今由三十六年四月六日南部防衛司令部代電,知李佛續於三月五六日上山,商量員工食糧及供電問題,則〈李佛續訪問紀錄〉未說他初五日上山,亦係因他無提初五日上山的必要。
  傅斯年先生在世時曾說,考訂史料,史料已說的可以利用,史料未說的,僅憑臆測疏解,即易發生錯誤。這確實是我應反省檢討的。郭沫若的名著《殷契粹編》在晚年重印時,僅於書眉註明他的新意見,而不修改他的舊作,也因此,我將這些可以訂正舊作的文章,本書第五、六、七篇印入本書卷一之下,而在卷一之上的〈再論〉二稿加註,請參看卷一之下我對此問題的新意見。也因此,我將我的書原名《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加一「稿」字。
  當我寫完本書第二篇初稿,我即開始對台北發生的二二八事件,作深入研究。
  我利用《大溪檔案》三月六日陳儀呈蔣函,「曾有兩電報告」,而指出《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不必引用野史,陳儀請兵有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說。這收入本書卷二,為本書第八篇。
  對蔣處理二二八事變最高指導方針,柯遠芬最初說是三月六日蔣來電,其後改說是二二八下午由飛機帶來的蔣的手諭。《研究報告》定本不信此說。而我則認為:此係二二八暴亂,群眾衝向長官公署後,陳儀以電話向蔣報告,蔣遂指示陳處理事變的四個原則。因蔣指示「政治上可以退讓,儘可能採納民意」,陳儀遂隱瞞至三月初五日。始向柯遠芬提及。此為本書第九篇。
  因蔣指示,處理事變,應儘可能採納民意,本書第十篇遂利用大溪檔案、及新出薛月順所編輯的貿易局檔案、長官公署檔案,指出:陳儀欲「在台實驗民生主義」,將日本人在台灣所經營的公私營企業沒收,改為公營,所生產貨物交所設貿易公司負責銷售,所賺錢用以建設台灣。陳儀的動機是善良的,但施行的結果,則為民營企業「不得不以賤價出售其生產品,以貴價買入消費品,公司工廠停業,造成廣大之失業群」,恰巧台籍日本兵及台籍浪人大量歸來,他們找不到職業,遂成為參加二二八暴動的主要人物。
  台籍日本兵固有在海南島陣前起義者,但不少皇民化的台籍日本兵及台籍浪人,在大陸倚仗日本勢力,為虎作倀,欺侮大陸人民。日本無條件投降,大陸人民遂將這些人視為漢奸戰犯,沒收其財產,將其下獄,其後因人數太多,政府遂將這些人犯,從寬釋放,「僅受理直接有暴行,而經人民檢舉之案」。
  二二八事件爆發,這些由內地遣回之浪人及士兵,遂遷怒報復,「虐殺歐傷侮辱」無辜的來台大陸同胞。而台籍浪人及日本兵又遍佈於台灣全島,這也是二二八事件爆發迅速惡化蔓延於全島的原因。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即隱諱此一重要原因不說。
  對於陳儀接收台灣仍使用台幣,不使用法幣,我認為:係受李友邦九月十八日電報的影響,而非陳儀預見大陸經濟惡化。這也是本書第十篇的新看法。
  由於陳儀將二二八事件歸咎於共黨,本書第十一篇遂舉證證明二二八事件係突然爆發,非共黨預謀。
  本篇仍相信國防部長鄭為元所舉證據,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中共「台灣省工委會」所定「目前具體綱領」為三十六年三月六日王添燈起草「處理大綱」所本。
  此一「目前具體綱領」,及吳克泰《回憶錄》所稱〈新認識〉第一期,仍待訪求。
  本書第八、九、十、十一篇,為本書卷二。本書卷三遂討論二二七緝私血案的發生經過及其後續的發展。
  卷三第十二篇為〈二二七緝私血案發生經過考實〉,我為〈楊亮功調查報告附件一〉〈鮑良傅調查報告〉所附筆錄及抄件一冊計十八件,編一簡目,指出今存各本俱不完備。
  根據鮑良傅報告所附調查筆錄及供詞,仍可糾正《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的錯誤。
  最重要的是,我發現二月二十八日《新生報》〈本報訊〉所載:「警察局長陳松堅,帶領肇事警員四人送局訊問」,係受群眾逼迫刊載,與史實不符。
  由於此一新的發現,加以我得見新近印出的二二八當天的行政長官公署第六十四次政務會議紀錄,及二二八當天《新生報》出版的〈號外〉,我們可以了解陳儀對緝私血案自始即主張交司法處理,而柯遠芬則主張軍法處理。柯所撰〈事變十日記〉及〈台灣二二八事件之真象〉即隱諱柯之曾進行軍法審訊不說。柯所記二二八當天史事多虛妄不實,此為本書第十三篇所討論之問題。
  《新生報》二二八當天第二號外所記「本日下午二時市參議會召開緊急會議」,其所記時間與戒嚴令下的時間衝突,我遂據中央社二二八午夜發參考電:「戒嚴令下之後,公署同時召集參議員、參政員開會」,及周夢江〈二二八事變見聞記〉所記,「市參議會在二二八上午亦曾開會,下午集體向陳儀請願,而公署大門緊閉,密集的槍聲響」,遂未見到陳儀。我遂認為:在二二八當天,市參議會開了兩次會,一次在上午,可能如林木順《台灣二月革命》所記,係應群眾代表五人的要求;一次在下午三時半,可能如中央社記者所記,係應公署的要求,要民意代表「分區勸導市民」。
  《新生報》第二號外係受群眾威逼,故所記市參議會集會時間有誤。
  此後初三日《新生報》所發號外〈二二八事件的經過〉,及四月十日翟羽所撰〈台變十日記〉即均將第二號外「下午二時召開緊急會」省略不提。
  對《新生報》第一號外、第二號外,後此諸書所記亦多可商,本書第十四篇亦附帶予以討論。
  公署要求民意代表,分區勸導市民,同時也要求台北市商會理事長、台灣政治建設協會首席常務理事蔣渭川出面收拾危局,平息暴亂。彰健遂寫本書第十五篇。我根據《新生報》〈本報訊〉張晴川三月二日在處委會中所作報告,三月二日〈台灣政治建設協會急告〉,三月六日《中外日報》〈本報訊〉,及中央社〈台北六日下午一時參電〉,訂正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所記。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謂陳儀之請蔣渭川,係欲分化處委會,而不知陳儀係欲利用蔣渭川「加強處委會陣容」。
  而蔣渭川之建議免除二二八人犯之刑責,及選民間代表參加處委會,正係要民眾代表在處委會中提出改革要求,當民間代表可在會中述訴怨恨不滿,提出改革要求,則暴動亦自可平息。由於民間代表之參加處委會,係因蔣渭川的建議,故後此民間代表向陳儀交涉,遂亦擁蔣出面。蔣在三月初五日,成立台灣自治青年同盟,《宣言》廢長官公署,貿易局及專賣局,並召集退伍台籍海陸空軍,分別按指定地點集合。遂迫使三月五日晚,陳儀遣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告知蔣渭川:陳儀已同意改長官公署為省政府,其餘於初六日詳談。在初六日,陳儀更允許成立省政改革委員會,檢討貿易局與專賣局存廢問題。
  二二八事件本可和平解決,不意蔣渭川在三月五日晚廣播陳儀所應允。遂使處委會王添燈以為陳儀已勢窮力迫。三月六日遂提出處理大綱三十二條,其第一條即要求國軍繳械。
  陳儀三月六日晚八時半廣播他與蔣會談的內容,三月七日並致函處委會希望處委會能斟酌各方意見。而王添燈一意孤行,三月七日所通過四十二條,其第一條仍為國軍繳械。
  由於王添燈闖禍,故共產黨員林木順《台灣二月革命》、莊嘉辳《憤怒的台灣》,即均隱諱蔣渭川之與陳儀會談內容不提,《研究報告》定本亦因襲其誤。本書第十五篇〈論蔣渭川與二二八〉,即揭發此一重要真實史事。
  本書第十六篇〈揭穿王添燈欺騙台灣人民〉指出:王添燈已知闖禍,為了卸責,遂在三月八日《人民導報》魚目混珠,移花接木,刊出內容不同的三十二條,並以此告知英美在台領事館,在三月八日王添燈並向長官公署另提出三十二條。
  美在台副領事Kerr,他看見三月八日〈新生報〉所載四十二條,卻隱瞞不以此告美國駐華大使。他所著《被出賣的台灣》仍沿襲此一錯誤。而美國對華白皮書所報導三十二條,仍沿襲Kerr的錯誤。
  王添燈的〈處理大綱〉實貽禍台灣不淺。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篇為本書卷三。卷四第十七篇則論三十六年三月三日台北處委會函請美國領事館報導二二八真相,同日,台灣人民807人由141人簽名代署,請轉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請願書,要求聯合國託管一直至台灣獨立。
  這也是《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定本所隱諱不提的。
  我指出Kerr竄改請願書;造謠、誣指台北二二八事件,「台胞已有三四千人殞命」;Kerr改竄馬尼拉電台廣播;誣指國軍使用達姆彈,均意在引起國際干涉。
  我指出Kerr竄改請願書,幸賴他的檔案已賣給台北市和平公園二二八紀念館,紀念館所印《葛超智先生相關書信集》,我得據以證實我的推斷。
  三月八日的《人民導報》,亦係葛超智所藏,我得據以證明Kerr欺騙美國人民及政府。這真是天理昭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請願書係William Huang所草擬,我第十七篇正文曾推測這是林茂生所撰,並謂這是處委會玩弄兩面手法,亦幸賴此一書信集,可據以改正我的推測。
  要求託管一直至台灣獨立,這正是陳儀對二二八事件人犯要以軍法懲治的理由。
  本書第十八篇〈論陳儀對二二八事件人犯的處置,並論其欺騙白崇禧及蔣〉,我指出:陳儀處理二二八事件人犯,因其歸咎於共黨,故最初係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其後以二二八事件人犯有些人非共黨,但企求託管獨立,乃請改採戒嚴法第九條處治。
  「其殺九十九個暴徒,只要殺死一個真的共產黨就可以」,恐不符合蔣「共黨份子,不可遺留一個細胞」的原意。其請改依軍法處治非共黨二二八事件人犯,亦不合蔣三月十七日的廣播,「除共黨煽動暴亂者外,概不追究」。
  白崇禧宣慰台灣,以奉蔣命,可視實際情形,權宜處理,故白來台,白即對陳儀採用戒嚴時的簽呈,權衡再四,准如所請。
  陳儀並不知三月十日中央採納台灣真民意,制定〈處理台灣事件辦法〉,故當三月十一日白允許台灣人民團體代表十三人搭國防部專機來台協同白宣慰,陳儀即將此十三人原機遣回,並請白延期來台。
  陳儀請蔣允許以軍法處治非共黨二二八事件人犯,陳儀原以為蔣會允准,遂擬在白來台以前,將二二八重要人犯處理完畢,他沒有想到三月十七日蔣廣播作此一重要宣佈。
  陳儀三月二十九日所制定自新自首辦法,仍然是對蔣的廣播的尊重。
  蔣以政府施政有缺失,故未允許陳儀以軍法懲治非共黨二二八事件人犯。故三月十七日白來台,詢問陳處理二二八事件人犯情形,三月二十三日陳即隱瞞所殺陳炘、林茂生、宋裴如不報。
  白發現被騙,遂下令陳儀,逮捕人犯需由警總下令,重要案件需呈請國防部核准施行;處決人犯應宣佈罪狀,公開執行。而國防部所覆判,雖較陳儀警總為輕,但較五月十六日,彭孟緝下令,陳儀警總所未審結各案移送司法審判,法官多體中央德意,諭知無罪或減刑緩刑,國防部覆判仍失之重。故後來政府下令,二二八事件已入獄人犯,凡判刑五年以下者一律保釋,五年以上者有四十八人准予交保釋放。
  陳儀秘密處決二二八事件人犯,三月二十九日蔣曾下令徹查。陳儀呈復,「二二八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全省陷於混亂,奸宄暴徒仇殺狙擊,無法防止」,此固係實情。但其處死陳炘,見今存警總檔案,正可證實陳儀之秘密處決人犯,四月十九日將已處決之人犯七人列名通緝,此亦其秘密殺人、欺騙政府的證據。
  二二八事件受害遺屬並不知二二八事件原委。據本書所考,則二二八事件,政府、處委會與暴徒都有過失,都有責任。
  本書第一篇曾刊佈於二○○二年《高雄研究學報》。本書第一、第二及第十七篇文稿,曾檢呈李遠哲院長及劉翠溶副院長。
  本書第一、二、三、四、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七等篇,係由史語所歷史學門羅麗芳小姐打字輸入電腦。
  這些打字稿,承朱浤源教授校閱,不以為謬,在民國九十三年見彰健因血壓高,研究工作停頓,九十四年元旦成立「二二八研究報告增補小組」,由彰健口述,由小組成員吳銘能、楊欽堯、高偉文三先生紀錄整理,寫成本書第五、六、七、十一、十五、十六等篇,及第十七篇的後記、續記。吳銘能博士九十四年十月出任國立四川大學副教授,楊欽堯先生進博士班研讀,這些補撰文稿均由高偉文先生打字輸入電腦。
  彰健血壓近日已能控制,遂繼續寫第十篇、第十六篇後記,及第十八篇,也均由高偉文先生打字輸入電腦,並由他編頁碼,將全書印成光碟。在寫第十一篇時並承偉文先生利用Google,搜尋有關資料,幫我解決問題。這可見研究團隊的重要。
  我得對朱浤源教授、羅小姐、及吳、楊、高三先生表示感謝。
  彰健年滿七十,在史語所退休。退休以後,寫了三本書:
  (一)《中國遠古史研究》
  (二)《周公孔子研究》
  (三)《武王伐紂年新考,並論殷曆譜的修訂》
均印入史語所專刊。正撰寫第四本《論衣禮與經傳所記禘祫》,已寫第一章及第四章,以憂心時局,遂擱置,而寫《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
  記得民國三十七年傅斯年先生由美國回國,在史語所大門前晤談,傅先生說,他有許多書要寫,因憂心時局,不能不過問政治。我現在正是這種心情。
  在對日抗戰時,我正在重慶中央大學就讀,一九四三年畢業,次年即入史語所任職。在國家危難時,對國家毫無貢獻長感覺愧疚。這本書如能使二二八事件受害家屬明瞭事件真相,減少其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怨恨,減少未來海峽兩岸和平統一的阻力,也許可以說是我對中華民族的貢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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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

  研究民國36年3月6日高雄事件,需參考彭孟緝所撰〈台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及彭幕僚所撰〈二二八事變之平亂〉。沒有人想到彭〈回憶錄〉及〈平亂〉所載彭與陳儀來往電報竟係假的。
  〈平亂〉所收偽電的偽造,早於〈回憶錄〉的偽電。
  〈平亂〉及〈回憶錄〉均強調彭之平亂係「專斷獨行」,「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並責備陳儀之「政治解決」,「軟弱怕事」,故均隱諱彭在平亂前之主張政治解決不言。
  排比警總檔案所載彭陳來往真電報,仍可了解彭之出兵平亂是正當的。

(一)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載有四通電報:
(1)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六日彭收復高雄市政府、憲兵隊及火車站後,給臺北警備總司令陳儀的電報。
電報全文是:
數電報告高雄亂象,迄未奉覆,深為焦慮。此間自三日晚公開暴動以來,殘殺內地人民,搶劫內地人民財物,霸佔市政府及各交通機關,組織青年學生軍,設大本營於第一中學,並劫奪各倉庫廠站武器彈藥。警察全部逃散。截至魚(初六)日上午止,僅壽山要塞、左營海軍基地、鳳山營房及考潭、五塊厝兩倉庫,尚由我軍固守外,餘悉被暴徒所侵據。
魚(初六)巳涂光明為首之偽和平代表團來部,陽談和平,實際迫我海陸軍投降繳械,甚至懷槍行刺,險遭毒手。
職分屬革命軍人,個人生死事小,軍人榮辱事大;毅然于魚(初六)未開始武裝平亂。仰仗德威,已先後攻下市政府、憲兵隊、及火車站。預定明日攻下第一中學後,即分向屏東臺南行動。大局或可挽回於萬一。
臺北情況如何?全省情況如何?鈞座平安否?盼即電示。
(2)半夜得陳儀「限電到即撤兵回營」的電報。
電文是:
此次不幸事件,應循政治方法解決。據聞高雄連日多事,殊為隱憂。限電到即撤兵回營,恢復治安,恪守紀律。謝代表東閔到達後,希懇商善後辦法。否則該員應負本事件肇事之責。
(3)三月初七午後四時,彭電陳,「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電報。
電文是:
虞(初七)電奉悉,自應遵命。惟認定事件已非政治途徑可以解決,軍事又不能遲緩一日。行動愈遲,則叛強我弱,欲平恐不可能。故毅然下令平亂。詳情如魚(初六)電。
虞(初七)午收復第一中學,並釋回偽和平代表之市長議長等返任安民。暴徒首領涂光明、曾豐明、范滄榕等三人,請准從權就地正法。
士氣高漲,人心振奮,預計明日當可敉平屏東、臺南兩地。
職不知「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是否此正其時也。為功為罪,敬候鈞裁。
(4)三月初八,陳來電嘉獎。
電文是:
(一)貴司令認識正確,行動果敢,挽回整個局勢,殊堪嘉獎。捷電傳來,曷勝佩慰。
(二)嘉義形勢最險惡,希海陸併向嘉義急進。
(三)臺北即有空運部隊援嘉義,貴屬部隊到達時,須切取聯絡。
(四)已另電馬公要塞守備大隊(欠一個中隊),即開高雄,歸貴官指揮。
(五)將貴屬出力官兵,報請獎勵。
(六)先發臺幣拾萬元,以撫恤傷亡。
(七)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三暴徒准就地正法示眾。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無第一通電文。第(2)、第(3)、第(4)電文則文辭內容與〈回憶錄〉所載不一樣。
  該文記三月七日中午接臺北陳長官電:
高雄要塞司令:臺灣問題應由政治途徑解決。聞高雄連日多事,該司令輕舉妄動,應負此次肇事之全責。著自電到之日起,全部撤兵回營,聽候善後解決。茲派代表親赴高雄,與貴司令會商善後。仰即體念大局,靜候指示辦理為要。陳儀親。
  三月初七,彭電陳,「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電文是:
「親電奉悉。
A.職默察臺灣事變已騷亂六日,絕非政治途徑所可解決。交通通訊中斷,無所稟承;斷然於三月六日午開始平亂。仰蒙鈞座德威,本(七)日高雄全部底定,正分向臺南屏東急進。臺南得手後,即沿縱貫線向臺北猛進。
B.已嚴令官兵、非自衛,決不妄傷一人
C.平亂一早,則易予暴徒藉口。愈遲則叛強我弱,欲平亦不可能。為功為罪,悉聽鈞裁。職不知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是否此正其時也。
D.鈞座平安否?全臺狀況如何?X電台是否鈞座親批?懸懸不已。職。。。」
  三月八日接陳行政長官電:
A.貴司令英明果敢,當機立斷,打破和戰苦悶,迅速平定高雄屏東南臺嘉義等地,全省因而底定。功在國家,可欽可慰。
B.著賞十萬元,仰即撫恤傷亡官兵。
C.我整廿一師先頭團,即空運嘉義,與貴部會師。我205師正由廣州向高雄海運中,希確保嘉義及高雄港口安全。
D.另調澎湖步兵一營增援貴部。貴部可止於以嘉義為目標會師。
  彭孟緝〈二二八事件回憶錄〉及不著撰人之〈二二八事變之平亂〉,均印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第一冊,因此第一冊序文即指出:
〈二二八事變之平亂〉高雄部份,有與〈回憶錄〉所載不同之處,可相互參考。

(二)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第一冊印行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第三冊印行於八十二年六月。彰健讀第三冊所收警備總部檔案,發現〈回憶錄〉所載第一通電報、第四通電報與警總檔案所載不同,檔案所收才是真的,〈回憶錄〉及〈二二八事變之平亂〉所載則屬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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